反映内容:
& & 本人赵辉在2004年捡到一名女婴,到现在还没有户口&
&
答复情况:
赵辉同志:
& & 你好!
& & 你关于反映& 收养孩子落户&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经昆明市公安局调查,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 & 接件后,治安管理支队高度重视。12月1日15时10分,治安管理支队与你联系,你反映,2004年其捡到一个5个月左右大的女婴,由于当时未结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证》,现在已结婚,但由于生育了一个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一直未能办理被收养人落户手续。治安管理支队回复你,按照昆明市现行户口政策规定,收养弃婴的,应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 & 你收养的弃婴未满14周岁,可以按照民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办理,即: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
& &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