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各类中高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加强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立足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拔尖缺口”,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管理水平、核心技术和能力的高端人才有计划、有重点地引领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支撑的中高级人才队伍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实验区外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不包括公务员和社会公众参与者。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认定的重点工业企业。
&第四条资格条件和人才分类。
&(1) 人才引进是指实验区内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业企业引进的,或来实验区内创办重点工业企业,其人事档案关系或社保缴纳地点在实验区内的专业人员,具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职称和专业资格,在学术技术领域有一定造诣;或者在各领域有突出贡献,受到社会认可,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人员。
&(2) 引进人才 分为高端人才(甲级)和中高端人才(乙级)两个层次。每一级包含三个类别,共六个类别。甲级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乙级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3) 台湾引进人才 (以下简称“台湾人才”)是指来台创新创业、在试验区缴纳社会保障或个人所得税、在试验区连续工作6个月或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人才。其中,台湾甲级人才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台湾乙级人才年龄不超过60岁。
&(4) 引进区外人才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可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认可标准)
&标准之一。作为引进人才 评价和认定的重要依据,《引进人才 认定标准》根据试验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发布。
&(5) 引进人才 决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五年内不受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引进的重点对象是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学科发展的知名专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级企业管理人才;具有国际视野、较强创新能力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人才;其他具有特殊能力或有重大贡献的人才。鼓励引进人才 以团队形式来我区创新创业。详见实验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关扶持措施。
人才引进政策落户条件(图1)" style="max-width:100%!important;height:auto!important;" alt="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落户条件(图1)" src="https://www.sh112.com/000/124.jpg" width="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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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配套政策
&第六条引进人才 经认定后,可按其类别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 补贴
&2。家庭津贴。A1人才100万元,A2人才50万元,A3人才30万元。B1人才20万元,B2人才10万元,B3人才5万元。安置补助费三年内支付。
&2) 住房保障
&根据人才的类别、家庭状况和住房资源,可按规定申请购买或租赁人才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在实验区工作、生活10年以上,或工作、生活5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甲级人才,可给予其租赁人才的房屋产权。按照我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公共服务保障
&一。儿童入学。引进人才 的儿童在入学方面享受特殊照顾政策。从外地或国外(国外)转学的,根据自己的意愿,每名甲级人才子女可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各阶段在实验区内选择一所公办学校;每名乙级人才子女可在实验区内任意选择一所公办学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阶段。
&2。配偶安置。引进人才 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主要由用人单位协助。如遇编制和岗位空缺,可根据甲级人才的原身份、专业和资助渠道,将其配偶安排到实验区相应单位;报考实验区事业单位和实验区国有企业,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通过考核直接录用;不能安排工作的,参照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实验区党和群众工作部门直接聘用,发放生活补助的期限为2年。
&三。医疗保险。建立甲级人才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甲级人才可参照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二级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实验区财政安排。甲级人才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通过“绿色通道”到当地医疗机构就诊。
&四。居住和出入境。人才引进可以通过公安、外事部门的“绿色通道”办理出入境手续,需要出国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5个。个人所得税奖励。对来自台湾的人才、在试验区重点工业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 和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上的,在5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70%给予奖励。
&(4) 研究和创业项目支持
&一。科研创业启动资金。A1人才不低于200万元,A2人才不低于100万元,A3人才不低于50万元。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引进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甲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引进科研创业甲级人才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并优先考虑团队建设、重大项目申请等。
&2。科研项目支持。引进人才 开展试验区急需的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可以优先立项,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和项目经费。
&三。台湾人才创业支持。简化台湾人才创业企业审批手续,台湾人才落户试验区相关园区,可享受创业扶持、项目审批、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评价方法
&(1) 符合《引进人才 认定标准》中相应标准的,可以直接对照标准进行认定。全面落实确认备案制度,由有确认权限的用人单位负责确认,报区党群工作部门窗口备案。
&(2) 建立高层次人才评价推荐制度。建立由区内外各行业区级以上人才代表组成的多渠道专家库。对引进人才 认定标准中未涉及的行业或奖励、成绩,对试验区急需产业发展,实际贡献、业绩和专业水平达到相应类别甲级人才资格条件的,可以通过评估或专家推荐产生的。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评审,控制总限额。
&第八条引进有特殊需要的人才和对试验区经济社会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也可以增加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一案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九条建立人才引进信息库,建立综合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对人才引进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价。
&(1) 优先推荐和引进人才 申请国家“千人计划”、省级“百人计划”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
&(2) 甲级人才符合高级人才条件,乙级人才符合甲级人才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认定相应的人才类别,并可按新认定的类别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住房保障除外),但应扣除已发放的补贴。区内跨单位引进人才 的,按规定在流入单位进行认定或重新认定。
&(3) 加强联系服务,建立区领导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畅通人才建言献策渠道。定期组织或推荐参加人才沙龙、高端人才研讨会等活动。
&第10条退出机制。
&(1) 从我区调离的,不在本办法适用的引进单位范围内的退休、工作单位调离的,以及其他不适宜的情况,从下月起终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2) 有违纪、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甚至降级等被组织处罚情形之一的,在影响期内暂停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影响期内扣除相关资金补助。&
(3) 如有学术不端行为、伪造业绩、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降低职务等级)及以上处分等,取消其身份证明,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申请人才项目。
&(4) 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身份认定、违法犯罪等不适当情况的,取消身份认定,责令退还本人享受的一次相关政策待遇,不再受理人才工程申请,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实验区定期选拔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团队)。原则上每两年选拔一次,两年生活补助
&第六章组织保证
&第十三条设立实验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基金总额根据每年引进人才 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训、选拔以及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职责分工。区党群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引进人才 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牵头确定引进人才 、发放生活补助和家庭补助,管理服务、人才住房审核分配等;区交通建设局负责引进人才 保障房建设和住房资源筹集等工作。;区内工作在台部负责“台湾贡献人才”认定;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重点工业企业认定,科研创业引才启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牵头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引才;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补充实施引进人才 个人所得税奖励事项:区科技厅负责落实对引进人才 ;区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才 医疗保险等事宜;区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才 子女入学等事宜;公安区局负责办理出入境证件(申请居留证件)的引进和出境事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用人单位要建立人才定期回流机制,共同为引进人才 创新创业提供最大便利和最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健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配套运行机制,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任务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构建人才工作联合管理格局。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实验区引进人才 同时符合多项同类优惠政策的,实行“从新到高不重复”的原则。
&第十七条《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建总字[2014]59号)、《民建总字[2014]101号实施细则》等文件同时废止。只有按原文件认定的,才能按原类别享受原待遇,纳入本办法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门和区直属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根据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对措施和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因省人才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省人才政策相抵触的,另行制定补充规定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