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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职业资格、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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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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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关于职业资格、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落户地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上海市关于职业资格、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落户地



& & & &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业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三、关于落户地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附件:1、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2、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工种目录

     3、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

     4、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上海市关于职业资格、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落户(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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