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为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0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信誉良好的各类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1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2012上海落户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至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自主创业证》。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各类专利证书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已申请各类专利但在受理截至期前尚未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可先行递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在2011年底前补充递交专利授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位、学历博士、研究生27分硕士、研究生24分学士、本科生21分。
2.毕业学校 “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15分。
其它“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
3.科研创新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5分。
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5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直接签订录用协议5分。
(二)导向要素
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3分。
2.承担重大项目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3分。
3.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且经营状况良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以上是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的标准分,共72分。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获得相应的积分,咨询电话:1337004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