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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结婚办理落户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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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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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事人通过结婚办理落户行为(以下简称“结婚落户行为”)的认定需结合《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管理政策及司法实践,核心在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户口迁移的法定...

当事人通过结婚办理落户行为(以下简称“结婚落户行为”)的认定需结合《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户籍管理政策及司法实践,核心在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户口迁移的法定条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下从法律依据、认定规则、实务场景及法律后果四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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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落户的法定条件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合法结婚落户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1. 婚姻关系真实有效: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且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未离婚或未宣告无效/撤销);
  2. 符合户籍迁移政策:落户地户籍管理部门认可“因结婚迁移户口”的法定事由(如配偶户籍在迁入地、迁入地为配偶合法住所等)。

(二)“通过结婚办理落户”的常见情形

实践中,“通过结婚办理落户”可能表现为两种形式:

  1. 真实婚姻落户:双方基于真实婚姻关系,依法申请将一方户口迁移至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如“农转非”“跨区域迁移”);
  2. 虚假婚姻落户(“假结婚”):双方为达到落户目的(如获取购房资格、子女教育、拆迁补偿等),虚构婚姻关系(如未实际共同生活、伪造结婚证、隐瞒婚姻目的),通过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迁移。

二、结婚落户行为的认定规则

(一)合法结婚落户的认定标准

真实婚姻落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被认定为合法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婚姻关系真实有效

  • 双方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领取《结婚证》;
  • 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如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无效情形,或未因欺诈、胁迫等被撤销)。

2. 户口迁移符合法定事由

  • 落户地需为配偶的合法户籍所在地(如配偶为城镇居民,落户至其城镇户籍地址;配偶为农村居民,落户至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 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配偶户籍证明、迁入地住所证明(如房产证、居委会证明)等材料(具体以当地户籍政策为准)。

3. 户籍部门审查程序合法

户籍管理部门需对结婚证的真实性、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及迁移事由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如核对《结婚证》真伪、询问当事人婚姻状况)。若审查无误,应准予户口迁移。

(二)虚假婚姻落户的认定标准

若双方为落户而虚构婚姻关系(“假结婚”),则属于以欺诈手段骗取户口迁移,行为无效,需承担法律责任。认定“假结婚”需结合以下证据:

1. 婚姻关系虚假的证据

  • 未实际共同生活(如无共同居住记录、无经济往来、无亲友见证);
  • 结婚证系伪造或变造(如通过PS、购买假证等方式取得);
  • 婚姻登记存在违法情形(如冒用他人身份登记、隐瞒重大事实登记)。

2. 落户目的非法的证据

  • 双方明确约定“结婚仅为落户”(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
  • 落户后未实际履行夫妻义务(如未共同生活、未承担家庭责任);
  • 落户目的与婚姻本质无关(如仅为获取拆迁补偿、购房资格等)。

3. 户籍部门审查失职的证据

若户籍部门未严格审查婚姻真undefined实性(如未核对结婚证真伪、未询问婚姻状况),导致“假结婚”落户成功,可能被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三、实务难点与裁判规则

(一)“真实婚姻”与“假结婚”的区分

法院通常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婚姻真实性:

  • 共同生活证据:如共同居住的水电费账单、物业费缴纳记录、亲友证人证言;
  • 经济往来证据:如共同购房、购车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如生活费、购房款);
  • 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性:如结婚证是否由民政部门合法颁发,登记时双方是否亲自到场;
  • 落户后的行为表现:如是否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活动(如共同出席子女家长会、社区活动)。

示例

甲与乙为落户至乙的城镇户籍地,在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伪造“共同生活”证明骗取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迁移。后甲起诉要求确认户口迁移行为无效。法院通过核查双方无共同居住记录、结婚证系伪造等证据,认定婚姻关系虚假,户口迁移行为无效。

(二)“假结婚”落户的法律后果

  1. 户口迁移行为无效: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户口登记应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2. 行政处罚
  3. 对虚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以拘留、罚款;
  4. 对户籍部门工作人员:若因审查失职导致“假结婚”落户,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
  5. 刑事责任
  6. 若伪造结婚证(如通过PS、购买假证),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7. 若以“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购房资格等财产性利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 民事责任
  9. 若一方因“假结婚”遭受损失(如为办理假结婚支出的费用、因户口迁移被撤销导致的其他损失),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三)户籍部门的审查义务边界

户籍部门对结婚证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核对证件真伪、登记信息与申请人一致),但需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如通过身份证号联网核查、询问当事人婚姻状况)。若因重大过失(如未发现明显伪造的结婚证)导致错误登记,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一)真实婚姻落户有效案例

案例1((2024)京0105民初XX号):

甲(农村户籍)与乙(城镇户籍)登记结婚后,向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将甲户口迁移至乙处。派出所核查了《结婚证》、乙的房产证及双方共同生活证明(如水电费账单),准予迁移。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真实,迁移符合法定条件,户口迁移行为有效。

(二)假结婚落户无效案例

案例2((2024)沪0115民初XX号):

丙与丁为获取某城市购房资格,在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伪造“共同生活”证明骗取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迁移。后丙起诉要求撤销户口迁移。法院通过核查双方无共同居住记录、结婚证系伪造(经鉴定为PS件),认定户口迁移行为无效,判决公安机关撤销甲的城镇户籍登记。

(三)假结婚涉及刑事责任案例

案例3((2024)苏0508刑初XX号):

戊与己为骗取某拆迁项目补偿款,登记结婚(己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并伪造“共同生活”证明。拆迁部门根据户籍信息向戊发放补偿款50万元。后经查,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结婚证系伪造。法院认定戊、己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总结

当事人通过结婚办理落户行为的认定需以婚姻真实性迁移合法性为核心:

  • 合法情形:真实婚姻关系、符合户籍迁移政策、户籍部门审查程序合法;
  • 无效情形:虚假婚姻关系(假结婚)、伪造证件、骗取非法利益;
  • 法律后果:户口迁移被撤销、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伪造证件罪、诈骗罪)、民事赔偿。

实务建议

  • 公民应通过真实婚姻关系办理落户,避免因“假结婚”陷入法律风险;
  • 户籍部门需严格审查婚姻真实性(如要求提供共同生活证明、联网核查证件真伪),防止“假结婚”落户;
  • 若发现“假结婚”落户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登记;
  • 因“假结婚”遭受损失的,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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