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会议透露,上海在家庭医生制度试点以及& 1+1+1&签约服务组合试点方面获得阶段性成效。
翁铁慧在会议中指出,从2011年起上海在全国率先试点了家庭医生制度,为居民开展签约服务。目前,家庭医生制度已覆盖上海所有社区,签约居民达1027万人。同时,全市& 1+1+1&签约服务组合试点社区已签约居民100万人,现阶段平均每天还以8千到1万人的数量在增长。& 签约有一个很大特点,就是很多居民都是通过身边亲友的口碑相传,主动到社区要求签约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居民的认可度越来越高。&
签约居民通过家庭医生,可以优先预约就诊,帮助及时转诊到大医院、找到合适的医生;还可以享受慢病长处方、延伸处方等便利服务。既能减少看病就医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慢病确诊后在社区的控制。
会议透露,目前,& 1+1+1&签约服务组合共为签约居民开具延伸处方超过10万张,金额超2000万元。通过延伸处方以及慢病长处方,越来越多签约居民的用药需求在社区就能得到针对性满足,不用再单纯为了配药往返医院。目前延伸处方主要针对签约居民常见慢性病的常见用药,接下来还有望扩大药品配送范围。
为让居民更信赖& 1+1+1&,上海将加大二、三级医院优质医疗资源对社区的支撑。比如提出& 两个50%&——统一将各市级医院包括知名专家在内的门诊预约号源的50%、在预约开放前50%时段内,优先向家庭医生和签约居民开放。目前,医联平台开放可预约专家7705名,开放可优先预约的号源量达12.8万。
在糖尿病等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上,上海也将加大三级医院专家团队对社区的支撑。
全科医生缺口仍达5000人
到底,上海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将扩展至上海所有社区。到底,力争家庭医生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家庭,使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基本诊疗需求,在社区都能得到有效解决,并将符合转诊指证的病人,及时转诊到适宜的医疗机构。
然而,这项工作的推进离不开对全科医生的培养。会议透露,目前,全市共有全科医生约6000人(2.45名/万人口),按每万名居民配备4-5名测算,缺口达到5000人,接近50%。
上海将进一步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依托健康医学院等抓好全科医学生的源头培养,并把全科医生培养纳入住院医师规培,2010年以来累计招录2000余人,900余人完成培训后全部& 下沉&社区。
上海力争通过5-10年努力,充实基层全科医生力量,同时推进符合社区卫生服务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在分配上重点向家庭医生倾斜,将社区高级职称从3-5%提高到5-10%,评审中适度放宽学历、科研项目等条件,强化具有社区特点的技能、业绩考核。
将儿科就诊等候时间明显缩短至2小时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一、上海居住证转户口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0348)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公示。
(二)审批内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可落户。
(三)法律效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居转户申报者
五、上海居住证转户口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人才引进居转户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
六、审批数量
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符合申办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 1份 纸质 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2 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4 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5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6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7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 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 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8 目前所在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9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10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11 婚育证明材料:
◆&&&&& 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 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12 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13 子女随迁材料:
(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满足相关激励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
1 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外省市核发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2 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3 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初审期限: 15个工作日
审核:30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或网上接收
2.网上接收
https://www.shanghaijuzhuanhu.com/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与接收窗口一致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21世纪人才网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 录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授 权
1、本单位了解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政策,本单位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同意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再申请的资格,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并承担一切后果。
2、本单位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1、本人了解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政策,本人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取消再申请的资格,记入社会征信体系。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将予以注销,并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人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 申请人(签字)
style="PAGE-BREAK-BEFORE: always" clear=all>姓& 名&& 曾用名&& 性别 ○男& ○女 民族&& 照& 片
公民身份证
号码&&&&&&&&&&&&&&&&&&&&&&&&&&&&&&&&&&&& 出生年月&
籍& 贯&& 出生地&&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异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 ○其他 户籍类别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其他
文化程度 ○研究生& ○本科& ○大专(高等职校)○高中(中专、职校、技校)& ○高中以下 学& 位& ○博士 ○硕士 ○学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现居住
地址 区/县&&&&& 路&&&& 弄&&&& 号&&&& 室 联系
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注册地&& 单位
地址&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聘用(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工作岗位&
居住证号码&& 居住证首次办证时间(年月)&& 取得居住证累计时间(月)&
缴纳社会
保险情况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累计时间(月) 小城镇保险
缴费累计时间(月) 综合保险
缴费累计时间(月)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时间&& 发证
单位&
职业资格&& 取得时间&& 发证
单位&
房屋性质 ○自有产权房 ○单位集体宿舍 ○租用公房 ○其他 房地产权证编号&
户口迁出地 地& 址&
派出所&
户口迁入地 地& 址&
派出所&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
情况 奖励名称、等次 获奖时间 发证单位 证书编号
&&&&&&
最近连续3年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数 年份 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数(元) 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每年纳税额 年份 纳税额(万元) 最近连续3年每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 年份 聘用本市员工人数(人)
&&
【配偶情况】
配偶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配偶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配偶是否
同时随迁 ○是○否 配偶是否本市常住户籍 ○是○否 配偶
户籍类别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其他
户口迁出地地址&& 户口迁出地派出所&
【子女情况】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是否随迁 户籍类别 户口迁出地地址 户口迁出地派出所
&&&&&&& ○是& ○否 ○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其他&&&
&&&&&&&&&&&&&&
& &
本表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3、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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