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上海居转户:
一、上海外迁老人及配偶投子女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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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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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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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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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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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应附审批落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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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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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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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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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
“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是指能清楚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或数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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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1、“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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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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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死亡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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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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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二、上海支内、知青及配偶无子女或外迁孤老投亲属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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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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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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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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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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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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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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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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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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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能反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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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门出具有无收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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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历次填写的《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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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1、“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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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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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