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以支付住房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连续三个月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市没有自己的房屋并出租房屋;&
(三)申请人目前尚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还款委托等撤销合同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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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和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屋的租金;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并应当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租赁合同; (6)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配偶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并且只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在同一时期内支付住房租赁费用。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参加了提款,则还应遵守“通知”中的申请人提款条件(1),(2),(3),(4)和这些实施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