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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波,你妈逼着你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落户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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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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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黄波,判决书来了,你妈妈逼着你付钱吗? 前段时间,积分落户整理和这个黄波有个诉讼,今天更新了,大体事情就是这个黄波和我们积分落户整理签订合同,最后成功落户上海,居然耍赖,想不付尾款,没有办法,只能告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下面是判决书内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黄波,判决书来了,你妈妈逼着你付钱吗?



前段时间,培学通和这个黄波有个诉讼,今天更新了,大体事情就是这个黄波和我们培学通签订合同,最后成功落户上海,居然耍赖,想不付尾款,没有办法,只能告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下面是判决书内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0104民初31537号

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528号1幢1层112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平,原告员工。

被告黄波,男,1979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连路439弄20号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涛,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雪萍,住同被告。

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1月1日立案受理后,黄波在诉讼期间提出反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白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平、被告黄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涛、闵雪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8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6万元。事实与理由:3月21日,被告来原告处咨询上海市关于居住证转户口的相关政策事宜,并签订人才咨询服务协议,原告支付了一半费用1.8万元。签约后,原告履行了自己义务。被告已通过咨询与4月落户上海。但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服务款均未果。

被告黄波辩称,被告在于原告联系前,本身就满足 上海落户条件,是原告宣传能在3到6个月内加快办理速度,被告才同意签订本案合同。签合同时,被告多次要求加入3个月期限,但原告未加入,之后在原告催促下,被告签订了合同。原、被告见面只有半小时,原告出打印合同外,没有帮助被告办理任何居转户的手续,被告也联系不到原告。被告认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中存在欺诈,现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人才咨询合同》;2、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服务费1.8万元;3、原告退还被告所交的湖北民族学院的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原件。

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有过多次交流,原告提供的服务是居转户的政策咨询,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是自愿合法的。被告的学历证及学位证原告没有收到。故不同意黄波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3月21日,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于被告黄波签订《人才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双方主要约定:根据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政策,乙方已向甲方简单了解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居住证转上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多次面谈后……现乙方自愿咨询上海居住证转户籍的相关政策讲解服务。甲方服务内容为:提供讲解上海市关于居住证转户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双方协商一致,人才咨询服务费和材料清单的详细讲解费、交通费和人工服务费等总计为3.6万元。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咨询服务有效期为合同开始至甲方形式核对乙方所有材料齐全后的12个月、咨询期间乙方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向甲方咨询等。收费情况说明为签约当天乙方共支付首付款1.8万元,材料准备后,乙方向政府窗口递交材料前的一周内,乙方支付中间款1.8万元,申报为上海户口后,支付剩余0元。咨询服务合同签约当天已经讲解完毕,如有不明白的地方,甲方继续免费提供服务。同时,因为是咨询服务,双方因此约定,如有乙方违约,带给甲方的损失即为合同总价。合同没有均有被告签名并注明:已阅读,情况属实。

同日,被告另签收《材料清单》一份,清单列明了居转户所需14样材料,并注明“本人现收到以上材料清单且已有相关人员已经根据历史成功案例,同时详细讲解了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本人明白必须按照该材料清单中的规定材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准备好相关的一切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向政府部门递交材料”。

7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生《通知付款告知书》。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时人一致陈述外,另有人才服务咨询合同、材料清单、通知付款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证明被告自愿签订协议,提供被告2014年1月3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及系争协议签约当天的视频录像。

被告黄波对原告提供积分申请表无异议,但表示其去原告处时带来很多资料给原告复印,不清楚原告为何留存原件,也与本案无关;对于录像表示超过举证期限,录像本身也不完整,原告截取了对其有利的部分,且录像中也没有原告提供咨询的内容。被告另表示其居转户公示时间是在4月份。

被告为证明其学历及学位证原价被原告收取,提供被告其妻子闵雪萍1月4日与原前台工作人员林江陵通过录音2段。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录音表示林江陵已于8月离职,且在被告在录音中陈述多次自相矛盾,另被告在申请居转户递交材料时需要提供的原件核对的,不可能留在原告处。为此,提供林江陵的说明一份。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波签订《人才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认为合同存在欺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为被告提供上海居住证转户籍的相关政策事宜的咨询服务,而被告在向政府窗口递交材料前一周,应向原告支付剩余1.8万元咨询服务费。尽管被告否认原告向其提供过咨询服务,但合同明确签约当天已讲解完毕,且从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涉及相关户籍政策和被告自身的情况,原告主张其依约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就是向原告进行政策宣讲和对被告提供的相关材料,亦符合咨询的工作特点。且最终被告成功办理了落户手续。故其认为原告从未履行过咨询义务,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8万元的咨询服务费。故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的咨询服务费1.8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而被告撤销合同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现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未向原告付款,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从其实际来看,违约金的约定仍过分高于因被告逾期付款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本院酌情调整为3,000元。另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学位及学历证,但对原告收取两证未提供足够证据,故该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8万元;

二:被告黄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培学通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

三:驳回被告黄波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下省略.看图片!

黄波,你妈逼着你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落户费用吗?(图1)

黄波,你妈逼着你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落户费用吗?(图2)

黄波,你妈逼着你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落户费用吗?(图3)

黄波,你妈逼着你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落户费用吗?(图4)

黄波,你妈逼着你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落户费用吗?(图5)

黄波,你妈逼着你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落户费用吗?(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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