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常见户口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
出生落户:
出生落户
新生婴儿,指在三岁以内出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
补录往年出生,指超过三岁小于十六岁出生少年儿童(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少年儿童)
落户条件
婚生
国内出生:
1. 书面申请
2.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DNA亲子鉴定证书》
3.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4. 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5. 其他
港澳台出生:
1. 书面申请
2. 港、澳、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证书》
3. 《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4. 中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
5. 父母《结婚证》
6. 其他
国外出生:
1. 书面申请
2. 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提供相应法律效应的中文翻译)》或《DNA亲子鉴定证书》
3. 中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
4. 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 父母《结婚证》
6. 其他
非婚生
1. 书面申请
2. 《出生医学证明》或《DNA亲子鉴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 父、母《居民户口簿》
4. 父、母《书面申请》
5. 父、母《陈诉情况说明》
6. 其他
&&&&&& 落户机关
1. 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落入祖父母或外租父母户口或部队所在地的公共户。
3. 夫妻双方都是高校集体户的学生,落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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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流程
3岁以内
户籍民警审核办结
大于3岁
小于等于16岁
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补录遗漏人口:
补录遗漏人口
补录遗漏人口,指超过十六岁未落户人员(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人员)
落户条件
1. 书面申请
2. 《出生医学证明》或《DNA亲子鉴定证书》
3. 父、母《居民户口簿》
4. 父母《结婚证》或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5. 《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报告》
6. 其他
审核流程
1.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州(市)公安局审批。
2.州市级审批,疑难户口提交省厅:省厅提出意见后,审批办结。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养子女户口登记:
养子女户口登记
收养弃婴、领养婴儿
落户条件
公民收养
1. 书面申请
2. 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
3.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 其他
福利机构收养
1. 书面申请
2.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3. 《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4. 其他
事实收养
1. 书面申请
2. 收养公证
3.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 其他
审核流程
公民收养、福利机构收养
户籍民警审核办结
事实收养
大于3岁
小于等于16岁
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大于16岁
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州(市)公安局审批
户口关系
公民收养养父母关系,其他非亲属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迁移落户:
迁入类型
购房、投靠及乡村和城镇人口转移落户
向农村转移:
农村向农村转移:
城镇向农村转移: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反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人员。
向城市转移:
城市向城市转移:
农村向城市转移:在城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人员。
落户条件
向农村转移
立户
1. 书面申请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宅基地使用权证》
4. 《居民户口簿》
5. 实地居住(社区民警调查情况)
6. 关系证明材料
7. 其他
入户
1. 书面申请
2. 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配偶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
4. 《居民户口簿》
5. 关系证明材料
6. 其他
向城镇转移
1. 书面申请
2. 《居民户口簿》
3.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根据户改实施细则进行系统配置)
4. 其他
注明:根据公安部人口迁移(流动)原因代码表进行配置。
不愿意迁移户口
归入“流动人口”,并办理《居住证》
审核流程
同一州市内特定主城区互迁
如:昆明(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
户籍民警审核办结
城镇向农村转移
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区县内
户籍民警审核办结
区县外
派出所所领导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学生落户:
迁入类型
大中专(技校)学生,凡是参加国家统考, 被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
落户条件
录取新生落户
1. 学校《录取通知书》
2. 《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1. 《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2. 《毕业证》
3. 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
4. 《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证明》
毕业生分配落户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
2. 《毕业证》
3. 《单位接收证明》
4. 《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证明》
退学(肄业)回原籍落户
1. 《退学通知》或《肄业证明》
2. 原籍的《居民户口簿》
3. 《户口迁移证》
预征对象
1. “预征对象”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不愿意迁移户口
新生归入“流动人口”,并办理《居住证》
户口关系
1. 新生非亲属
2. 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公民迁往省外:
迁出类型
公民迁往省外:居民移居省外,需跨省户口迁出,并取得省外《准予迁入证明》的公民。
迁出条件
1. 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审核流程
户籍民警审核办结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公民分户:
公民分户
公民分户,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同一派出所辖区内的居民因婚姻、工作、抚养等关系发生变动,为了方便工作、生活,需对原家庭户内的户成员进行分户的行为。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土地权属证明,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
共同居住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的居民,应立为一户。
同一住所内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的,不予分户。
分户条件
1. 书面申请
2.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或《乡(镇)、(街道)土管所出具的证明》
3. 村(居)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
4. 其他
审核流程
派出所所领导审批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死亡注销:
死亡注销
申报注销: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直接注销: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
注销条件
申报注销
1. 书面申请
2. 《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法院的执行死刑证明》或《宣告死亡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死亡材料》
3. 死者的《居民户口簿》
4. 死者的《身份证》
5. 其他
直接注销
1. 《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
2.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3. 其他
审核流程
户籍民警审核办结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
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
申报注销:公民应征入伍,应凭入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直接注销:公民应征入伍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入户人员名册,向其亲属发放《入伍公民注销户口通知》,其10个工作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注销条件
申报注销
1. 书面申请
2. 《应征入伍通知书》或 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3. 入伍本人《居民户口簿》
4. 其他
直接注销
1. 武装部门提供的实际《应征入伍人员名册》
2. 其他
审核流程
户籍民警审核办结
办结期限
所长审批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办结
县(市、区)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州(市、区)审批户口,材料齐全十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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