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入驻

首页 > 最新资讯

办理上海人才引进落户 材料准备及落户办理流程

最新资讯
  • 2023-08-20
  • 浏览

摘要:人才进沪怎么落户上海户口基础落户上海及加分落户指标

办理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吗
上海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可受理积分落户省外迁入,往届毕业生就业迁入,居住就业省内迁入、引进人才 落户这四类人员的申请。具体申请办法、标准、流程以及所需材料如下。本省和外省的落户人员需要准备的资料和办理流程因人而异,提示,若是有疑问也可以登陆上海市公安局的官方网站在线预约,实际办理时可以省去许多的麻烦。
一、具体申请办法、标准、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咨询,或登录上海市政府网站或上海市公安局网站查询。
(一)、本省居民落户上海
规定:本省户籍的居民,凡是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分局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提交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受理,审核,呈报值班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时间: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高校毕业生在上海就业落户
规定:1、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上海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程序:
1、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交申请,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
2、民警受理审核,呈报办证中心审核,再报上海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
3、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时间:全程一般1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
规定: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凡是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现在上海工作、居住、生活,积分达到80分落户分值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上海常住户口。
准备材料: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
2、民警受理核准,交给社区民警调查。
3、民警在调查中初步审核,核准申请人的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两项积分达到80的,可在《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
4、提交所长审核。
5、上报办证中心和上海市公安局分别复核和审批,上海户口←点这里查看所有政策。
6、对于基础分数加奖励分数减去扣分分数达到80分的,在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公布其落户分值。
7、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注意:如积分未达到80分的,申请人将得到民警的告知,并被退回申请材料。
落户时间:全程一般21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4项指标组成。
二、落户指标,,积分要求
基础指标(包含5项)
(一)、就业年限积分:
1、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
2、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住房积分:
1、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
2、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三)、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
1、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
2、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居住年限积分:
1、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
2、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注: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可证明的材料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五)、年龄积分:
1、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
2、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
3、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
4、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三、加分指标
最高分值为30分(注意:没有投资加分项)
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四、减分指标
1、提供虚假材料: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2、不诚信守法: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人才引进落户 材料准备及落户办理流程(图1)" style="max-width:100%!important;height:auto!important;" src="https://www.sh112.com/000/532.jpg" width="666" alt="办理上海人才引进落户 材料准备及落户办理流程(图1)" />


五、一票否决指标(存在任何一项直接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1、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
2、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六、引进人才 落户
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按以下类别提交相应材料后,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金盘派出所)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金盘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上海人才引进←点此处落户咨询,你的问题咱们都可解决,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办结)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乡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乡村派出所,由乡村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办理程序同上。申请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人才,经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点这里解析申请步骤,操作前先看,别被卡了,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县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办理程序同上。申请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需提交本人或配偶的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合同)。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 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可随。本站为您解答上海落户政策,处理落户过程中的一切难题!包含居转户、人才引进、亲属投靠、留学生落户、应届生落户、社区户口、户口迁移等一系列疑难杂症!
下面是上海落户官方最全政策,大家可以依照下列顺序查看相关内容。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2: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全文
3:上海市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4: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政策细则
5:各界人士申请上海社区公共户口的材料和条件及流程
6:应届生落户上海政策还没有出台,大家可以向本站客服索取往年政策规定,或者让本站老师给您免费评分。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 & & & & &(注:政策实施到12月31日,赶紧看下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