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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转户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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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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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居转户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新的文件中提出,上海将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政策已出,我们能做的不是讨论,更不是抱怨,而是仔细看清每一款条

&&上海居转户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新的文件中提出,上海将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政策,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政策已出,我们能做的不是讨论,更不是抱怨,而是仔细看清每一款条例,弄清楚究竟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办理上...

&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居转户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政策已出,我们能做的不是讨论,更不是抱怨,而是仔细看清每一款条例,弄清楚究竟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办理上海户口并落户。



依照目前施行的方案,想在上海落户,你需要成为下面三类人之一。



第一类



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且满足用人单位落户条件的可直接落户。



第二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可落户。



1、居住证满7年



2、居住证积分超过120分



3、买房



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5、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6、无违法生育



7、无犯罪记录



8、税单必须满7年



9、拥有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其中,4、5、6、7、8、9浅显易懂,今天重点分析一下1,2,3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1、居住证满7年



既然是居住证满7年,首先得办一个居住证。而办理居住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上海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上海市居住6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居住证积分超过120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但是要注意了:累计7年,每年都要达到120分才可以哦!(无论是居住证到期,还是忘记的原因,只要中断,积分都会清零的哦)而且据数据显示,从居住证积分制实施至年底,共有110万人申请了居住证。经过审核确认,其中有30万人积分分值达到120分以上。这30万人中,约有2.6万人取得了上海户口,其中1.1万人直接落户,1.5万人居住证转户籍。



为什么比例会这么低?那是因为还有第三个条件——买房!



3、买房条件:



首先,你必须是已婚人士。单身狗,就别妄想拥有上海户籍了;



第二,你必须5年内连续交满社保及个税60个月;



第三,你必须攒够钱付首付。现如今,上海的房价已经可以用10/5/3来形容了,想买一套房子,腰包真的是完全看不到底啊;



第四,不能买只有40、50年产权的商铺、loft、或者酒店式公寓了。这些房源是不能落户的,买了你也拿不到上海户籍。这下知道为什么120分好拿,户籍难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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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国内出生: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国外出生: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设置单位集体户口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三、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

(二)有学生宿舍;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3、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申请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2、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3、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市内户口迁移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七、九十八、九十九、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下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申请材料:1、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3、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家庭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二)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当天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购房落户)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条件: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父母投靠子女)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申请条件: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经商、兴办企业落户)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申请条件: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工商营业证照、纳税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申请条件: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市外户口迁入(夫妻投靠)

设定依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项

申请条件: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办理地点: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户口迁往市外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条件: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申请材料:1、学生:毕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或入学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2、其他: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常住人口登记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即时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申请条件: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2、户口簿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申请条件: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5、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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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申请条件: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2、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服务网点地图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申请条件: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

1、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2、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3、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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