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
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事发之后,引起全社会关注和反思,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成为所有人都关注的问题。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尽管严刑峻法,少数乘客,依然我行我素,任性干扰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严惩。
1月13日16时许,哈尔滨市,吕某饮酒后乘坐公交车。
在向驾驶员侯某询问到站信息时,因对侯某的回答不满意,与其发生争吵,随后上前用拳头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侯某进行殴打,致其右眼顿挫伤、右颧面部软组织挫伤。
造成侯某无法继续操控正在行驶的车辆,被迫停车。
车停路边后,吕某逃离现场。1月15日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8日上午,哈尔滨松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哈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
在公交车行驶中殴打驾驶员的市民吕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月4日,上海浦东发生一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
乘客梁某某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下车导致坐过站,与公交车司机争吵要求下车未果后,强行拽拉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击同向行驶的电力公司工程车。
车辆启动后,女乘客从车厢中部快速走至司机身旁,与司机发生言语争执,同时握住方向盘与司机争夺。
到案后,这名女子梁某某供述称,因当时与司机争吵,所以司机两次开门她都没有下车。
梁某某供述说: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情况,她再过几个月就可以在上海落户。但是因为现在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她这个落户肯定已经取消了。
& 梁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但是她还是置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实施了拉拽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
为了一块钱的公交,失去等待几十年的落沪资格,你说这教训大不大?
12月27日,女乘客陈某荣乘坐公交车时,因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而掌掴正开车的司机。
事发后,司机停车报警。
5月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希望这些人做过的蠢事,不再有人效尤,这也是为了我们所有人的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