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继子女投靠上海市户籍继父母)事项
(办理业务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予代办)
一、事项名称:
《上海市居住证》(继子女投靠上海市户籍继父母)
二、申请条件:
父母再婚,父母中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子女投靠其继父或继母。
三、办理材料:
1、申领人外省市真实户籍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全部内容)
2、再婚父母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全部内容)
3、住所证明。以下四选一:
&&&&&&&&&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且房地产权证上有申领人姓名的,须提供该房地产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除附图以外全部要复印)
&&&&&&&&&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租客,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外来人口办公室外口协警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且由公安部门登记,并加盖外来人口办公室公章 和 公司公章确认。(证明一人一份,不能合并开具,内容涂改视为无效)
&&&&&&&&& (4)居住在亲属/朋友家中的,须提供居(村)委会管理居住证的外口协警出具的「寄宿证明」原件,且经过房主签名、社区民警签名、外口协警签名、社区主任或书记盖居委公章签名确认。(证明一人一份,不能合并开具,内容涂改视为无效)
4、申领人属未成年人、成年人分别提供以下材料(以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日期为准):
&& (1)未成年人提供:子女抚养权证明文件,即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父母《离婚调解协议书》+《离婚证》,《离婚调解协议书》和《离婚证》必须加盖民政局公章;或者由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须加盖法院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全部内容)原离婚配偶一方死亡的另须附加提供死亡证明。&
&& (2)成年人提供:1.子女抚养权证明文件&& 2.继父母同意其继子女投靠的证明书(须继父母到受理网点当场写明)&& 3.亲生父母子女的亲子关系证明:以下七选一:
&&&&&&&&& a.《居民户口簿》必须在同一本户口簿上显示,不能多本合并。
&&&&&&&&& b.公安派出所认定出具的起始日期在30天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c.《独生子女证》。
&&&&&&&&& d.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
&&&&&&&&& e.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 f.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 g.《出生证》
四、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请带齐材料先到居委外口协警处登记建立档案输入资料到公安网,否则无法办理;
2、《上海市居住证》续签注一年一次,截止日满前30日内(不包含第30日)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的可在60日内(不包含第60日)补签注,超出60日的证件自动注销,只能申请新办《上海市居住证》;
3、就业改投靠、投靠改就业、被投靠人变更、被投靠人死亡、就读进修学校改变,必须重新新办《上海市居住证》;
4、再婚父母双方户口簿,配偶状况须改为现任配偶姓名或再婚、已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