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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转户口方法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转户口方法

落户动态
  • 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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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 (二)办法第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 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 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 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签注:持证人需每年办理一次签注

  新民网记者看到,根据《办法》规定,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办理的居住证不同的是,随着《办法》的实施,今后居住证载明的内容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居住证需要每年签注一次,即持证人在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同时,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而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可恢复。

  待遇:可享子女教育、住房等待遇

  新民网记者同时看到,根据《办法》规定,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根据积分不同,持证人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在子女教育方面,《办法》规定,持证人可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同时,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则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此外,《办法》规定,居住证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相关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另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房、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等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转户口方法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转户口方法(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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