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市内户口分户、并户的申请和办理。
&市内户口审批(代码:5105)。分项:分户、并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2、《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1、不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 2、申请材料不齐全;
&&&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审批数量
&&&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一)形式标准&
&&&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 (3)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人员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签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 (4)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复印件(原件交验);&
&&& (5)《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原件交验);&
&&& (6)农村地区分户、并户,须提供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
&&& (7)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一)收费环节
&&& 制证环节。
&&& (二)收费内容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三)收费依据
&&& 1、《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
&&& 2、《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 (四)收费标准
&&&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证。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 2、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一)接收方式
&&& 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 (二)接收时间
&&&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一)窗口咨询
&&&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 2、各公安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
&&& (二)网上咨询
&&&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