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 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57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 上海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上海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培学通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已有规定的,已在上海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
1.由上海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上海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上海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上海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登记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
(二)已核定为上海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三、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上海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新报入上海市户籍人员、新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上海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登记缴费完成的次月1日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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