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各学校的招生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和区纪委监委派驻组的联系,主动接受派驻监督、监察监督。
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分管负责的同志和其他相关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5.&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入学工作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的,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的,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负责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专项扶持资金。
202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和要求由市教委统一规定,各类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