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级学校、各研究生造就单位,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施展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 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领域。
四、相干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 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础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供给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创造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载。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法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措施》,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干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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