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颁布人才新规
近日,厦门市住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联合出台政策,进一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推进各新城片区产业和人才聚集。
主要包括“精准滴灌-筹集住房,优化服务,满足不同人才居住需求”、“住有所居-创造宜居环境,让人才住得下住得好”两个方面。
厦门市通过多渠道建设和筹集住房,针对不同类型人才分类实施“精准滴灌”,为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三高”企业骨干员工等全市各类人才按不同定位配售配租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满足不同类型人才群体的安居需求。
下一步,厦门市将加大各类住房保障力度,利用产业园区周边和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公租房;通过商品住房竞配建、地铁社区定向供应等方式筹集保障性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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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针对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非本市户籍人才,厦门市进一步优化人才购房服务,简化程序,满足其自住住房需求。
同时,符合条件的人才如在厦无住房并且在厦稳定就业1年以上,凭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购买1套自住商品住房。同时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厦门市将更多地投向人才住房配套设施完善,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并借鉴市场化长租公寓运营机构的经验,完善各项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公租房集中型公寓试点共享空间相关配套设施。
针对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还可筹建专门的人才住房,配备医院和学校,满足高层次人才居住、健康和子女就学需求。
南京人才落户新政延长一年
今天,南京官方发布重要通告:《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刚刚出炉,本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至教育部门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再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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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八条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第九条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